当前位置: 首页 > 规章制度 > 官湖高中治理教育乱收费责任追究制度

官湖高中治理教育乱收费责任追究制度

2013年09月13日 14:52:45 来源:官湖高中 访问量:1563

一、为建立健全教育收费领导责任制,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,深入治理和严肃查处各种教育乱收费行为,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,根据国家和省、市有关教育收费的法规、规章制度,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。

    二、严格执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,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,不得违反国家和省、市有关教育收费的规定。违反规定进行乱收费的,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。

    三、教育乱收费责任追究,应坚持实事求是、有错必究,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。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:

()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继续对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实施收费的;

()擅自制定或提高收费标准,扩大收费范围的;

()违反规定以赞助费、捐资助教款、建校费等名义收取与入学挂钩的费用或实物的;

()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接受社会服务类代购或服务,或在学生中从事商业性推销活动的;

()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征订教辅材料、课外读物、报刊杂志的;

()不按规定公示收费依据、项目、范围和标准的;

()违反规定跨学期或跨学年收费的;

()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乱收费行为。

    四、对教育乱收费行为涉及的承办人,应按下列情形之一追究责任:

()承办人未经审核人、批准人审核批准,直接作出教育收费行为,导致乱收费后果发生的;

()承办人弄虚作假、徇私舞弊,致使审核人、批准人未能正确履行审核、批准职责,导致教育乱收费后果发生的;

()虽经审核人、批准人审核批准,但承办人不依照审核、批准事项实施具体收费行为,导致教育乱收费后果发生的。

    五、对教育乱收费行为涉及的审核人或批准人,应按下列情形之一追究责任:

()承办人提出方案或意见有错误,审核人、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,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,导致教育乱收费行为后果发生的,在追究承办人责任的同时,还要追究审核人和批准人的责任;

()审核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的正确意见,经批准人批准导致教育乱收费行为后果发生的,追究审核人和批准人的责任;

()审核人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决定,导致教育乱收费行为后果发生的,追究审核人责任;

()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、审核人的正确意见,导致教育乱收费行为后果发生的,追究批准人责任;

()未经承办人拟办、审核人审核,批准人直接作出决定,导致教育乱收费行为后果发生的,追究批准人责任;

()批准人应认真履行校长责任制,对违反本制度规定追究承办人、审核人责任的,也将按校长责任制规定追究相应批准人的责任.

    六、要按照情节轻重和社会影响程度,对教育乱收费行为实施责任追究,情节恶劣、后果严重、社会反响强烈的,按照下列情形之一从重追究责任:()把违反规定收取的费用用于发放奖金、补贴或挥霍浪费的;()违反规定开支学生代办费、住宿费或侵占学生利益的;()发现教育乱收费行为后,不按规定时限进行自查白纠的;()在有关部门调查乱收费过程中,不积极配合或出具虚假资料的; ()因乱收费行为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,群众反响强烈的;()其他因乱收费造成严重后果的。

    七、对责任人可按照下列五种形式分别追究责任:()责令写出书面检查;()诫勉谈话;()通报批评;()免职;()调离等组织处理。

    八、责任追究时,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,建议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给予相应的处分;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,由司法机关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处理。同时取消责任人当年的各类评优评先资格。

    九、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,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申诉。

编辑:陈汉超
评论区
发表评论

评论仅供会员表达个人看法,并不表明网校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
郑重声明:本站全部内容均由本单位发布,本单位拥有全部运营和管理权,任何非本单位用户禁止注册。本站为教育公益服务站点,禁止将本站内容用于一切商业用途;如有任何内容侵权问题请务必联系本站站长,我们基于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严格履行【通知—删除】义务。本单位一级域名因备案流程等原因,当前临时借用网校二级域名访问,使用此二级域名与本单位官网权属关系及运营管理权无关。邳州市官湖高级中学 特此声明。
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经营许可证 ICP证 京ICP备13002626号-8 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2087 邳州市官湖高级中学 版权所有
联系地址:邳州市官湖高级中学
北京网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仅提供技术支持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